环境系统检测基本系统
1.环境技术法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和监督实施。环境技术法规的规范范围应包括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有害物质的控制范围,对大气、水体、生态、生物安全、声音等环境造成危害。如有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环境技术法规主要由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按照国际流行的风格和内容进行转化,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系统的环境实施。
2.自愿环境标准。这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相关各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企业自愿采用。这一标准主要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标准、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境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企业也可以自愿采用ISO标准、IEC标准、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等国际先进的环境标准,从而成为自愿环境标准的一部分。
3.合格评估程序。合格评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估;第二,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格评估。一般来说,自愿环境标准应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格评估,第三方机构应采用法定程序对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进行合格评估。
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建立环境技术法规合格评价的技术程序和技术支持体系:一是合格评价的技术指标体系,比如判断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监测数据是取一个数据,还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数据作为合格评价的指标。此外,在几个指标中,需要明确规定一个数据或几个数据的组合是否合格。二是合格评估的技术支持体系。目前,环境监测机构正在进行行政垄断运作,评估方和评估方之间的权利不平等。
因此,环境合格评估应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既不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站在企业的立场,只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为需要的主体提供合格评估的客观结果,作为相关方判断是否合格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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